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346号原告高某,男。被告杜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杜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炯炯 来源:百度搜索“”
(2016)冀0130民初346号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346号原告高某,男。被告杜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杜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炯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