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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民初346号

(2016)冀0130民初34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346号原告高某,男。被告杜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杜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炯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