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689号
原告:高维国,男,46岁,汉族,个体,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告:方杰,男,45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高维国诉被告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故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开荣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建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