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498号原告天津市万德纸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梨双路南南马集村4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李洪连。被告天津市金泰华烨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华茂产业区榈苑路4号天发科技园1-2-302。经理谢祯。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万德纸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金泰华烨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万德纸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万德纸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5元,减半收取11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学惠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伟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