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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624号

龚文江与石嘴山市凯立通运输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9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龚文江,石嘴山市凯立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624号申请执行人龚文江,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凯立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经济开发区(玉成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强,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龚文江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凯立通运输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大劳人仲字(2016)第2-6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的日期均是2016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龚文江申请执行时,仲裁裁决书未生效,且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凯立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龚文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晓伟

代理

审判员  何福堂

代理

审判员  程亚飞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毛 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