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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207号

(16)民初207号 原告吴国莹与被告金沙江彩印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某某某彩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207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襄阳市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某某某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彩印公司)。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某某某彩印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志辉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3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为76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志辉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