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潍城执字第940-1号

温海峰与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海峰,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940-1号

申请执行人:温海峰。

被执行人: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执行温海峰与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59号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芃

审判员 朱粤鹏

审判员 房丽丽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