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6执528号

候民聚申请执行穆艳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9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候民聚,穆艳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候民聚,男,1964年8月11日生。被执行人穆艳华,男,1982年5月3日生。本院在执行候民聚申请执行穆艳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穆艳华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万民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