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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执41号

梁玉茹、刘学辉诉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村村民委员会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玉茹,刘学辉,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41号申请执行人梁玉茹,女,住所地龙沙区大民镇花力村2组申请执行人刘学辉,男,住所地龙沙区大民镇花力村2组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大民村委会。梁玉茹、刘学辉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玉茹、刘学辉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村村民委员会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到金融机构没有查询到存款信息,到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车辆信息,到产权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房产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村村民委员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梁玉茹、刘学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村村民委员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梁玉茹、刘学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海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