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保70号申请执行人于恩红。
被执行人:梁增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故民一初字第666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淑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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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恩红与梁增收执行裁定书
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保70号申请执行人于恩红。
被执行人:梁增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故民一初字第666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淑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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