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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执保70号

于恩红与梁增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恩红,梁增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保70号申请执行人于恩红。

被执行人:梁增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故民一初字第666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淑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梦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