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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842号

郑某与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泮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842号

原告:郑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陈章隆,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泮某,务工。

原告郑某与被告泮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叶臻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臻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周桂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