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842号
原告:郑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陈章隆,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泮某,务工。
原告郑某与被告泮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叶臻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臻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周桂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