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05执23号
申请执行人:王琪,男。
被执行人:东营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菊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光前,男。
被执行人:王菊英,女。本院在执行王琪与东营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成光前、王菊英((2015)东民四初字第1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共执行案款25456.1元。经本院查询,三被执行人名下再没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股权,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土地和房产。现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东民四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秋华
审判员 柳洪祥
审判员 侯政德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志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