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861号
原告:邵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邵泽涛,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桂礼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