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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861号

邵某某与刘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当事人
邵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861号

原告:邵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邵泽涛,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桂礼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