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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民特5号

申请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张红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特5号申请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拜泉信用联社),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内。法定代表人纪殿波,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春光,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拜泉县信用联社兴龙信用社主任,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街XX小区。被申请人张红,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小区。

申请人拜泉农村信用社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6年3月29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还款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偿还借款事宜想通过自行协商方式解决,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明方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