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504号申请执行人杨起旺。被执行人王权。被执行人张金龙。本院在执行杨起旺与王权、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7886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50544元,执行费658元。另查,被执行人王权、张金龙银行无存款,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78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律洪义
审判员 刘晓东
审判员 蔡学滨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顺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