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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执504号

杨起旺与王权、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起旺,王权,张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504号申请执行人杨起旺。被执行人王权。被执行人张金龙。本院在执行杨起旺与王权、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7886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50544元,执行费658元。另查,被执行人王权、张金龙银行无存款,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78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律洪义

审判员  刘晓东

审判员  蔡学滨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顺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