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6执811号

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李克勤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9
公开日期
2016-04-1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李克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81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刘建赫。委托代理人毛乾波。被申请执行人李克勤。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甬仑行零七决字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李克勤罚款2万元。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6执81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以恢复执行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献军

审 判 员 余绍平

审 判 员 彭志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刘佳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