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1040-2号
申请执行人:李世杰。
被执行人: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世杰与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潍城商初字第434号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芃
审判员 朱粤鹏
审判员 房丽丽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