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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4206号

徐广纪诉于洪区杨士乡李官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广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4206号上诉人徐广纪,男,汉族。

上诉人徐广纪不服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立字第12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审起诉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李官村民委员会,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分配原告基础股300股;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2012年7月19日至被告实际给付基础股326100元止的利息。上诉人诉求系要求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属于村民自治管理确定的事务,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喆

审判员 卫 俐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明月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