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1016号申请执行人刘清华。被执行人张玉新。申请人刘清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2013年4月3日做出的(2013)惠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行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标的额22032.5元及利息(包括借款21800元,案件受理费232.5元),全部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13)惠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申请执行人有效身份证明及(2013)惠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士华
审判员 彭泽光
审判员 陈绍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耿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