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5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被执行人马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丛民初字第35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执字第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继军
审 判 员 李道方
审 判 员 王 然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苏延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