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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执52号

赵某某与邯郸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某,邯郸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5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被执行人马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丛民初字第35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执字第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继军

审 判 员 李道方

审 判 员 王 然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苏延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