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02执88号

路复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海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路复荣,王海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88号申请执行人路复荣,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海凤,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路复荣申请执行王海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海凤拒不履行(2015)文民一初字第11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海凤名下银行存款4.2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晁 震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