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327号
原告:童茂英。
委托代理人:王延军,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桂娟。
委托代理人:雷恒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茂英与被告童桂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童茂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童茂英负担。
审 判 长 王献华
审 判 员 孙建英
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王 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