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民初字第00730-1号原告张亚琴。委托代理人朱请韵、徐雁清,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琴与被告梁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琴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亚琴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琴撤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张亚琴负担。
审 判 长 ���杨晓敏
代理
审判员 高 黎 丹
人民陪审员 张 婷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