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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民初字第00730-1号

张亚琴与梁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亚琴,梁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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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民初字第00730-1号原告张亚琴。委托代理人朱请韵、徐雁清,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琴与被告梁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琴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亚琴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琴撤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张亚琴负担。

审 判 长 ���杨晓敏

代理

审判员 高  黎  丹

人民陪审员 张    婷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