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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执937号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与时术强、毕见祝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时术强,毕见祝,时述芬,时述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937号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住所地文登市高村镇兴高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昌忠,负责人。被执行人时术强。被执行人毕见祝。被执行人时述芬。被执行人时述香。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时术强、毕见祝、时述芬、时述香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文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文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光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