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937号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住所地文登市高村镇兴高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昌忠,负责人。被执行人时术强。被执行人毕见祝。被执行人时述芬。被执行人时述香。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时术强、毕见祝、时述芬、时述香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文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文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光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