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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148号

山东信商物资有限公司与山西地方铁路集团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山西地方铁路集团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宁武分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信商物资有限公司,山西地方铁路集团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山西地方铁路集团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宁武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148号申请人山东信商物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西地方铁路集团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西地方铁路集团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宁武分公司。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欠款,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立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