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148号申请人山东信商物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西地方铁路集团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西地方铁路集团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宁武分公司。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欠款,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立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