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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字第40425号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茶淀支行与李春、张建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茶淀支行,李春,张建英,张学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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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字第4042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茶淀支行。负责人张殿来,行长。被执行人李春。被执行人张建英。被执行人张学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春、张学超、张建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春、张学超、张建英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但被执行人李春、张学超、张建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李春名下松花江牌小型汽车一辆。2.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为:2016年3月28日-2018年3月27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 绮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