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执字第94号

李庆申请执行石文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庆,石文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李庆,男,199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河口乡坛山村。法定代理人李革伟,男,系李庆之父。被申请执行人石文乐,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河口乡齐各庄村。李庆申请执行石文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按申请内容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执行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滕占斌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德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