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李庆,男,199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河口乡坛山村。法定代理人李革伟,男,系李庆之父。被申请执行人石文乐,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河口乡齐各庄村。李庆申请执行石文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按申请内容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执行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滕占斌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德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