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25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健民路(荣盛水景城)。委托代理人张金菊,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志强,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物业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六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张志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荣盛物业公司人民币1597.4元。判决生效后,由于张志强未按判决书履行,荣盛物业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志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其本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信息,张志强的房产亦被查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荣盛物业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志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同意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志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属申请执行人应承担的商业风险。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也未能依职权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325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德建
审判员 赵 成
审判员 林本立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柏 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