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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炎法行初字第17号

炎陵县沔渡镇上老村棉湾组村民小组与炎陵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炎陵县沔渡镇上老村棉湾组村民小组,炎陵县林业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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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炎法行初字第17号原告炎陵县沔渡镇上老村棉湾组村民小组。住所地炎陵县。王运发,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赵祖国,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提起诉讼或上诉。委托代理人王运开,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炎陵县林业局,住所地炎陵县。法定代表人周桥梁,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洪平,炎陵县林业局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黄初龙,炎陵县林业局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不服提出上诉、申诉等权利。

原告炎陵县沔渡镇上老村棉湾村民小组与被告炎陵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炎陵县林业局不是发证机关��发证机关为炎陵县人民政府,本院已告知原告起诉的被告为不适格被告,应变更炎陵县人民政府为适格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炎陵县沔渡镇上老村棉湾村民小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炎陵县沔渡镇上老村棉湾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炎陵县沔渡镇上老村棉湾村民小组负担。

审 判 长  许友平

审 判 员  罗剑峰

人民陪审员  霍保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龙新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