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5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和兴住宅小区二期。法定代表人吴宝慈,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国森,男,1964年5月28日,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陆春英,女,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温晓友,男,197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庄凤军,男,196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赵庆,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刘志发,男,1967年5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三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国森、温晓友、庄凤军、赵庆、刘志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0000元及2011年12月13日之前借款利息21239.24元,案件受理费1336元并承担执行费。执行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三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辉
审 判 员 陈秉林
代理
审判员 徐志鹏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正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