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1171号罪犯谭军祥,男,汉族。现在广西柳城监狱服刑。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2010)宾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军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7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1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5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谭军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和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不变;于2014年6月28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42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谭军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和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不变。刑期至2020年4月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柳城监狱于2016年2月29日以(2016)柳城狱减字第39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谭军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谭军祥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军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获奖励分119.2分,并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2014年度劳动能手。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谭军祥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谭军祥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军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和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龙
代理
审判员 段 静
代理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健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