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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刑更35号

王小勇聚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刑更35号罪犯王小勇,男,生于1993年01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三台县人。2010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八个月。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八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绵高新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满日期:2016年07月28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6年03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5年11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0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小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小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6年0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玉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陈兴旺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坤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