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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执274号

枣庄联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枣庄联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3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枣庄联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办事处匡山头村。

法定代表人:李传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界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长海,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枣庄联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我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薛商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3月2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远航置业有限公司的收入25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依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