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2172号
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二环东路92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仕敖,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俞超轮。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俞超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杨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