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1执303号

李林英申请执行袁学军、杨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林英,袁学军,杨晓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303号申请执行人李林英,女,汉族,1962年12月5日生,住渑池县被执行人袁学军,男,1971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杨晓伟,男,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李林英申请执行袁学军、杨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渑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小锁

审判员  贾俊峰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