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874号原告耿大全。委托代理人侯云武。被告官少军。被告张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大全与被告官少军、被告张向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官少军、被告张向波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大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982.5元,由原告耿大全负担。
审判员 杨剑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