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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874号

耿大全与官少军、张向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耿大全,官少军,张向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874号原告耿大全。委托代理人侯云武。被告官少军。被告张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大全与被告官少军、被告张向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官少军、被告张向波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大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982.5元,由原告耿大全负担。

审判员  杨剑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