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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666号

山东润峰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红运混合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甲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乙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666号

原告:某甲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2元减半收取1386元,由原告某甲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常成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