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保33号申请执行人申淑华,被执行人崔连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崔连起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连起银行的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长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少鹏 来源:百度搜索“”
申淑华与崔连起执行裁定书
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保33号申请执行人申淑华,被执行人崔连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崔连起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连起银行的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长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