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6执保33号

申淑华与崔连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申淑华,崔连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保33号申请执行人申淑华,被执行人崔连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崔连起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连起银行的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长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