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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117-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与谢长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谢长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11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

法定代表人:唐徐春。

被执行人:谢长生,男,汉族,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安平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谢长生的银行存款18850.7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松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钱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