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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384号

刘登赢与枣阳市金鹏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仲裁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登赢,枣阳市金鹏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刘登赢。被执行人枣阳市金鹏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枣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劳人仲调字(2015)第40号仲裁调解书确认金鹏公司应于2015年5月26日支付刘登赢150000元。逾期后,金鹏公司尚有90000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鹏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智勇

审判员  张军鹰

审判员  肖 辉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育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