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2399号申请执行人郭丽芝。被执行人张春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丽芝与被执行人张春勃民间借贷纠纷(2014)丽民初字第504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123600元,执行费1754元。在执行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春勃名下财产不足偿付申请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5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律洪义
代理
审判员 刘晨明
代理
审判员 夏浩天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