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670号原告张淑英,女,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封艳清,女,现住公主岭市。
原告张淑英与被告封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淑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淑英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英撤回对被告封艳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650元,剩余650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办理退费。
审判员 李佳宏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曲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