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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民初142号

韩富强与赵忠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韩富强,赵忠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142号原告韩富强,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赵忠文,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富强诉被告赵忠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富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富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立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