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142号原告韩富强,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赵忠文,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富强诉被告赵忠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富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富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立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