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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051号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051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承担。

审判长  韩振江

审判员  邢海军

审判员  于建社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XX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