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2136号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李某权。被执行人王某、李某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408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各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吸管三根、锡纸一捆、烟盒一个,依法予以没收。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3月10日上述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经审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银行、国土、车管所、工商、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案移送没收财产已由本院统一移交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处置。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2136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翟新立执行员 袁海强执行员 郑雅琴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柯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