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664号原告代庆军,男,汉族,农民,住址庆安县。被告孙树东,曾用名孙东,男,汉族,农民,住址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庆军与被告孙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庆军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代庆军负担。
审判员 邱树林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洪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