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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民初664号

代庆军与孙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代庆军,孙树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664号原告代庆军,男,汉族,农民,住址庆安县。被告孙树东,曾用名孙东,男,汉族,农民,住址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庆军与被告孙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庆军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代庆军负担。

审判员  邱树林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洪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