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592号
申请执行人:朱国荣。
被执行人:杨鸿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国荣与被执行人杨鸿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被执行人承诺自2016年3月份起,在每月底前归还申请执行人1000元,至全部履行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承诺,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5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军
审 判 员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张 习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