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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刑更361号

罪犯海买子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361号罪犯海买子,男,1977年7月2日出生于青海省湟中县,回族,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1月30日作出(2007)宁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9年7月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3月、2014年4月两次经本院裁定减刑三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青海省西宁监狱于2016年3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认为,罪犯海买子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海买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三次、五好小组长一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海买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海买子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霈

审判员 郭明礼

审判员 吕 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 风张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