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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执368号之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与吴南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吴南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3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

负责人:汪向东,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吴南灿,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二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南灿在安徽潜山江淮村镇银行的存款以6.5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春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