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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279号

徐子宏与胡兴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子宏,胡兴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徐子宏,男,46岁,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胡兴军,男,42岁,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徐子宏与被执行人胡兴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62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子宏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子宏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625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庆峰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清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