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216号之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新火与被执行人徐建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建军外出去向不明,其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油竹街道官园小区33幢7、8号房屋中所占的份额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难以变现处理。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1121执2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张凌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